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0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詹寶月
訴訟代理人 巫伏彥
被 告 巫宜靜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9,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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