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0號
上 訴 人 劉森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泰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1,54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
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
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