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靜喃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天賜
訴訟代理人 陳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01 年3 月至10月間, 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2 樓訴外人鴻煜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訴外人鴻煜公司)內,乘擔任訴外人鴻煜 公司行政會計之原告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撫摸原告腰部、手 臂、胸部及親吻原告之後頸,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及脅迫 性早產。原告曾於101 年10月間,將上情告知被告之子即訴 外人鴻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俊儒,被告仍於102 年11月4 日、同年11月5 日,立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後方窗戶旁 或坐在椅子上,於單獨與原告同在之情況下,手淫及裸露下 體,當時原告已懷孕,唯恐前次脅迫性早產狀況再度發生, 不得不立即辭職。而被告不法之行為與原告所受傷害間有因 果關係,因此原告之人格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條、第 18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 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3 月至同年10月間,撫摸 原告腰部、手臂、胸部及親吻原告之後頸等性騷擾之行為,
並未提出證據以佐其說,況臺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 對於被告是否對原告有性騷擾一事,僅以原告片面之詞,即 對訴外人鴻煜公司為裁罰。又原告提出之102 年11月4 日、 11月5 日之竊錄影片,亦未能證明被告有加害行為,且被告 認為辦公室沒有其他人,才會為手淫行為。況前開竊錄影片 之受害者應為被告,原告乃為加害人,豈有加害人對被害人 為求償之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02 年11月4 日、11月5 日竊錄 反訴原告不雅之影片,張貼在訴外人鴻煜公司之電腦桌面供 人觀看,而該竊錄之影片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28226 號檢察官不起訴書處分書亦敘明反訴被告於 警詢陳稱:「感覺被告(本院按,即反訴原告)裸露下體及 手淫不是故意要給伊看的」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反訴 原告有何刑事犯行,而反訴被告已違反反訴原告之意願,以 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進 行竊錄不雅之影片,並將該物品張貼在訴外人鴻煜公司之電 腦桌面供人觀看,此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行為, 更違反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項妨害秘密之行為,致反訴原 告名譽、隱私及人格尊嚴受損害,不當影響反訴原告面對家 人及訴外人鴻煜公司員工之正常生活之進行,爰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 之損害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 萬元,及 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以:倘反訴原告係在自己私人房間、住家為裸露 下體、手淫之行為,卻遭反訴被告錄影,當屬妨害秘密,然 反訴原告係在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訴外人鴻煜公司之辦公室 內為上揭行為,反訴被告焉有妨害秘密?尤其影片中清晰可 見反訴原告在有人進入辦公室時,即立刻穿好褲子,亦見反 訴原告十分清楚所在環境、卻刻意裸露予反訴被告知悉,如 此離譜行徑,苟非反訴被告不堪受辱而蒐證,誰能相信,又 反訴被告係因不堪受辱而離職,在離職後寄出存證信函告知 蒐證影片張貼在訴外人鴻煜公司之電腦桌面,請訴外人陳俊 儒開啟觀看,反訴被告並未將之張貼在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 看,是以反訴被告並無散播前開影片之意思及舉動,況該電 腦屬訴外人鴻煜公司之財產,反訴被告在職時,除僅反訴原 告得以使用外,僅訴外人鴻煜公司負責人即訴外人陳俊儒可 以使用,且訴外人鴻煜公司僅有反訴被告1 人擔任行政方面
管理,平日僅有反訴被告1 人出入,又系爭影片檔名僅為數 字加英文字所組成,並無任何煽情字眼,反訴被告在離職時 ,不僅將存證信函影本留置在辦公桌上,更寄出存證信函提 醒訴外人陳俊儒注意,則訴外人陳俊儒知悉後,如不欲他人 得知,自可主動刪除該影片,自不容反訴原告恣意曲解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叁、本件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 第78頁背面至79頁背面):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99年4 月20日任職訴外人鴻煜公司,負責行政庶務 工作。
(二)原告與訴外人鴻煜公司於102 年11月5 日終止勞動契約。(三)原告確有於101 年12月13日因懷孕33週,因子宮早期收縮 、脅迫性早產之情況下,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診。
(四)被告確有於102 年11月4 日、11月5 日,於僅有與原告2 人同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之情況下,脫褲、以手套弄 自己之生殖器,而遭原告錄影存證(下稱:系爭影片)。(五)原告於102 年11月5 日寄發神岡郵局存證信函83號予訴外 人陳俊儒收受,內文為意旨略以「本人林靜喃,因長期忍 受您父親之性騷擾,已經忍無可忍,決定…。一、本人遭 受您的父親性騷擾近兩年,您的父親多次在我非自願的情 況下,碰觸我的胸部、手臂、手…等身體部位,本人多次 喝止他均無效,甚至出現經過本人身後,趁本人無防備狀 態下,親吻本人的後頸之讓人無法接受之行為。本人曾於 去年待產前,因我朋友必須幫我代班,於是我於電話中告 訴您,您父親對我性騷擾的情事,請您進行處理,並明白 告訴您,我不希望自己朋友及自己以後再遇到這樣狀況, 您也說好,但實情是你父親自此後,於我單獨一人在公司 時,一樣幾乎天天出現在公司,雖不再對我有肢體上之碰 觸,卻開始對我工作上諸多意見,並要求我受不了可以不 要做。且還開始在只有我一人在公司時,衣衫不整地只著 內褲在我面前來去(有錄影存證)近日更是已到了毫無節 制的程度,竟然在他與我獨處之時,於我身後進行手淫之 行為(已錄影存證)此等狀況已經讓我忍無可忍,並且錄 影蒐證完成,影片放在公司電腦桌面,請您觀看。您父親 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本人的心理狀態,已導致本人長期 夜晚無法入眠,半夜時常驚醒,工作日幾乎無法保持正常 心情上班。身心備受煎熬的情況下,無法再持續忍耐,因 此決定對您父親提告。…。」
(六)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3 年4 月8 日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 開會審議,審議委員近10人,原告與訴外人鴻煜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俊儒均到場,且分開詢問。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基準科助理員於同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訴外人 即原告請產假時委託代班之人陳羽稜,訴外人陳羽稜於電 話中表示:101 年10月,原告有當著伊的面打電話給訴外 人陳俊儒,告知訴外人陳俊儒「因為被告會有性騷擾行為 ,所以請陳俊儒之父親即被告不要前往訴外人鴻煜公司, 因為原告之朋友要幫原告代班,所以不希望原告的朋友被 騷擾」,又伊代理原告期間自101 年10月請安胎假至102 年2 月做完月子,另原告有跟伊反應過被告會對原告性騷 擾,尤其在原告懷孕期間,被告性騷擾之行為就會加重, 包括碰觸的行為等語。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本訴部分:
⒈被告是否有於101 年3 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 室內,趁原告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撫摸原告腰部、手臂、胸 部及親吻原告之後頸?如有,該行為是否使原告受有精神上 痛苦及脅迫性早產?
⒉被告於102 年11月4 日、同年11月5 日,立在訴外人鴻煜公 司辦公室後方窗戶旁或坐在椅子上,於單獨與原告同在之情 況下,手淫及裸露下體之行為,是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 害?
⒊被告是否負有6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反訴部分:
⒈反訴原告於102 年11月4 日、同年11月5 日,立在訴外人鴻 煜公司辦公室後方窗戶旁或坐在椅子上,於單獨與原告同在 之情況下,手淫及裸露下體,是否為秘密行為? ⒉又反訴被告是否將系爭影片張貼在訴外人鴻煜公司之電腦桌 面意圖供人觀看,而有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隱私權及人格 權之結果?
⒊再反訴原告是否負有3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一)被告確有於101 年3 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 室內,趁原告不及抗拒之際,碰觸原告肢體之行為: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3 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 公室內撫摸其腰部、手臂、胸部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訴外人 陳羽稜於事實及理由欄叁之一之(六)所述,核與原告寄予 訴外人陳俊儒之存證信函內容關於被告於原告待產前有碰觸
行為,並打電話與訴外人陳俊儒且告知朋友代班一節等語情 節相符(見本院卷第34頁至35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自10 1 年3 月至10月間,確有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內,趁原 告不及抗拒之際,碰觸原告肢體之行為一節,堪以採信。 ⒉至於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揭行為受有脅迫性早產之傷害云云 (見本院卷第1 頁背面),惟據原告提出之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症狀欄雖記載 「懷孕33週,子宮早期收縮」、診斷欄記載「脅迫性早產」 等情(見本院卷第21頁),但無從證明被告有因其碰觸原告 肢體之行為,致原告罹有子宮性早期收縮、脅迫性早產之傷 害。故原告所提出之該部證據,尚不足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⒊另原告雖復主張被告有親吻其後頸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 頁背面),惟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又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 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遽為憑採。(二)系爭影片並非妨害秘密之行為;
⒈被告於102 年11月4 日、11月5 日,於僅有與原告2 人同在 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之情況下,脫褲、以手套弄自己之生 殖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影片( 見本院卷第10頁),及系爭影片翻攝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1頁至18頁、第92頁正面至99頁背面),應堪認定。 ⒉按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如 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 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問題。在民刑事訴訟程序 應以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刑事訴訟程序,因以國 家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 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應 嚴格對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司法權之作為。但民事訴訟 程序,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 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 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 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 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而隱私權及人 格權與訴訟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當兩者發生衝突時 ,憲法之比例原則,應可做為審查標準。又依社會現實情況 ,性騷擾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 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為人 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人格權及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 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排除 方面,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
⒊查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係於被告不知情之情 況下竊錄被告隱私部位,藉以取得不雅之系爭影片,又原告 僅提出系爭影片,自始未提出相關證據,性騷擾之受害人應 為被告,而非原告云云(見本院卷第33頁正面)。然查,本 件原告攝錄被告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後方窗戶旁或坐在 椅子上,手淫及裸露下體之行為,係因認被告有侵害人格權 之嫌,進而蒐證。而觀諸原告提出及本院依職權翻攝之系爭 影片照片(見本院卷第11頁至18頁、第92頁正面至99頁背面 )可知,被告係在特定多數人(即訴外人鴻煜公司員工)得 以進出而共見共聞之場合即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內脫褲、 以手套弄自己之生殖器,並非在客觀隱密性之環境(如私人 住宅、廁所、私人房間)內為之,況被告立在訴外人鴻煜公 司窗邊或坐在辦公椅上脫褲手淫之行為,完全未以設備確保 其活動之隱密性,原告始能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內,攝 錄被告上揭行為,原告除在其辦公處所逕以攝錄現場狀況, 並未另對被告施以任何強制力,且本院審酌人格權為法律保 障之身分法益之一,原告蒐證之行為係在保障其人格權之行 使,目的應屬正當,考量被告為裸露下體、手淫行為之時, 並非在隱密空間中進行,且僅有原、被告2 人所在,原告攝 錄被告上揭行為,應屬必要之蒐證方式,被告此一抗辯,並 不足採。
(三)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 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及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格權者,個人所享 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 及能力等之權利是。民法第18條立法理由可參。經查,被 告於101 年3 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內, 趁原告不及抗拒之際,碰觸原告之肢體;復於102 年11月 4 日、11月5 日,又與原告獨處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 內之情形下為脫褲手淫行為,自足已破壞原告對其身體之 自主管理權,更加重原告對辦公環境之不安全感,是原告 精神因而受有痛苦,應屬當然。準此,被告前揭碰觸原告 肢體行為及手淫行為,顯然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 等人格權而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是
揆諸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 (即精神慰撫金),於法即屬有據。
(四)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 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 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斟酌原告名下有95 年馬自達汽車1 部、無恆產、101 年度薪資所得約為16萬 元及102 年度薪資所得約為12萬元;被告則為國小畢業、 務農、名下有坐落臺中市神岡區豐洲路之房屋2 筆、建地 3 筆、田地3 筆,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警詢筆錄、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原告提出之被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103 年度救字 第54號卷第10頁至1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28226 號卷第7 頁正面;本院卷第30頁至31頁) 。復參酌原告原任職訴外人鴻煜公司,被告為訴外人鴻煜 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儒之父,竟利用原告上班時間,對原 告為肢體碰觸行為,及在與原告獨處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 公室內之情況下,為脫褲手淫行為,自足已破壞原告對其 身體之自主管理權,更加重原告對辦公環境之不安全感, 此當令原告深受打擊,對原告心理造成傷害,足徵原告所 受精神上之痛苦非輕,已如前述。是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 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 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以8 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範圍 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 ,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則依前揭規定,被告即應自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翌日即103 年6 月13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
應自103 年6 月13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權而情節重大,致其 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既屬可採。從而,原告本於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8 萬元,及自 103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固主張反訴被告將系爭影片張貼在訴外人鴻煜公司 之電腦桌面意圖供人觀看,為妨害秘密之行為,因而侵害反 訴原告之名譽、隱私權及人格權云云。然查:
(一)反訴原告係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即訴外人鴻 煜公司辦公室內脫褲、以手套弄自己之生殖器,且係立在 訴外人鴻煜公司窗邊或坐在辦公椅上脫褲手淫之行為,完 全未以設備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其並非在客觀隱密性之 環境(如私人住宅、廁所、私人房間)內為之,已如事實 及理由欄肆之一之(二)之⒊所述,顯見反訴原告前揭在 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內所為裸露下體、手淫之行為,並 非不欲人知秘密之行為,應可認定。
(二)再反訴被告錄影蒐證之行為係在保障其人格權之行使,目 的應屬正當,亦如前述,且反訴被告將系爭影片放置在訴 外人鴻煜公司電腦桌面乙情,並有反訴原告提出之反訴被 告寄發之神岡郵局存證信函83號可佐(見本院卷第34頁至 38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再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亦陳稱 :陳俊儒告知伊有收到存證信函,要伊回家看,伊才看到 影片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背面),益徵反訴被告提出系 爭影片僅係欲告知訴外人陳俊儒反訴原告有上揭裸露下體 、手淫之行為,要求訴外人陳俊儒為適當之處理,並未將 系爭影片展示或放置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 供不特定人觀賞。則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主張:系爭影片係 在訴外人陳俊儒、反訴原告未看過,且伊當時尚非訴訟代 理人時即已看過云云(見本院卷第79頁背面),無從證明 反訴被告有故意散布系爭影片、供不特定人觀覽之行為。(三)故反訴原告在訴外人鴻煜公司辦公室內裸露下體、手淫之 行為,既非秘密之行為,再反訴被告未有散布系爭影片使 不特定多數人周知之行為,則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意圖 將系爭影片供人觀賞,有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隱私權等 人格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云云,於法即屬無據 。從而,反訴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 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 據,不予准許。
陸、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