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94號
TCDV,103,訴,1294,201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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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李家霖即富家新宏仲介經紀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129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1,5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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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