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李家霖即富家新宏仲介經紀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129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1,5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