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被 告 李耀鑫
張茂雲
魏瑞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
照)。查本件被告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2447號強制執行事件
分配表所列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5,545元,如
依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超過18,500,000元之債權金額不存在,並
全額剔除第一順位抵押權優先債權利息之違約金4,421,500 元及
其他利息1,000,000元,合計5,421,500元,不予列入分配,則原
告所得增加並分配予其他債權人之分配金額為2,315,545元(20,
815,545-18,500,000=2,315,545),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315,5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對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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