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29號
TCDV,103,補,2129,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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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詹熙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芯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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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