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蕭敦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理珠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