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謝効璟
上列原告謝効璟與被告陳泳助、駿誠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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