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64號
TCDV,103,補,2064,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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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邵文生
上當事人與被告崔捷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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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