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耀鑫、張茂雲、魏瑞江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2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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