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頭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44號
TCDV,103,補,2044,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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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頭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萬75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7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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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