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01號
TCDV,103,補,2001,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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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王靜君
被   告 大甲花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益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
產權無關,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
  自行補繳。
二、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
  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增加後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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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