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9號原 告 陳素娟被 告 鄭長林 吳秀貞 李碧花 鄭銘進 徐漢祥 張燕雪 徐秋菊 黃啟明 陳茂雄 陳聰平 陳曹綉鳳 吳林綉珠 吳金淮 張受進 張曾雪嬌 柳輝雄 林希安 林清木 周釵伶 林依潔 謝易達 紀麗真 羅慶忠 吳秀慧 王聰銘 許採鑾 張富美 陳惠玲 施昇宏 鍾梅玉 周添富 陳福煙 陳蔣雪霞 李慧英 范文慶 陳錦富 李雪美 李茂林 徐麗文 劉少城 高明 陳全惠 潘志明 周經綸 李瑞郎 吳英梓 蕭芳桂 張登鋒 張雯琪 王林銀杏 王賢聲 董碧珍 董守奎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3,35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8,51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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