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08號
TCDV,103,補,1908,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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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陳三羿
一、原告與被告海線實業有限公司張文川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03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9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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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