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陳三羿
一、原告與被告海線實業有限公司、張文川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03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9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