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361號
TCDV,103,消債補,361,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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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6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若梵即蕭曼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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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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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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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聲請人戶籍地雖設於臺中,惟所提出之生活支出清單、房屋│
│ 租賃處所、信件收件地址,均係於臺南市,請說明有確實於│
│ 臺中市居住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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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
│ 重覆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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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子女二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
│ 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
│ 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9月│
│ 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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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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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