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257號
TCDV,103,消債更,257,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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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信銨(即陳宇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 103年10月2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04年2月27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 ,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 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 103年12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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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