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3年度,98號
TCDV,103,家調裁,98,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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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彥伯
法定代理人 林昱伶
相 對 人 曾志健
代 理 人 周振勳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林彥伯非其生母林昱伶自相對人曾志健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 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 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 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 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 明文。又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 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 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 項否認之訴,夫妻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 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 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林昱伶與相對人原為 夫妻,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離婚,惟生母林昱伶於一 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產下聲請人。因聲請人之受胎係在生母 林昱伶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致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 相對人之婚生子女,但聲請人為生母林昱伶自關係人劉兆崙 受胎所生,而非自相對人受胎所生,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 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除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佛 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親子鑑定報告(結論:1. 不能排除林彥伯劉兆崙之親子關係。2.親子關係指數( CPI)為805966 ;亦即「劉兆崙林彥伯親生父親」這個可 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林彥伯的親生父親所必須 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可能性相比,大約為:805966倍。3. 也就是林彥伯劉兆崙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9% 以上 )等件為證外,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準此聲請人既非其生母



林昱伶自相對人受胎所生,則聲請人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 之二年內,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訴訟,兩造並合意聲請裁 定確認聲請人非其生母林昱伶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三十三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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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