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954號
TCDV,103,司聲,1954,201412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金
相 對 人 聖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姃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七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 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 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 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固應 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 在內。惟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已於民國85年10月9日修正增列 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 得聲請執行。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於法院撤銷假 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後,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 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時,自不因供擔保人未聲請撤銷假 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而影響其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 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使定期催告及返還擔保物之權 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383號 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 字第1785號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 第811號),茲本案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 ,通知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其迄未行使權利,爰依上 開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暨相 對人送達回執影本等資料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 宗查核,上開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1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業 經本案終局執行(即103年度司執字第91760號給付工程款強 制執行程序)調卷執行完畢,聲請人復已撤回超過終局執行 名義之假扣押執行,並將案款發還相對人,依上開說明,本 件訴訟業已終結,且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有本院 非訟中心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