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賴主清
上列聲請人因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 算完結申報尚俟財政部國稅局東勢稽徵所核定,無法於 6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3年度司聲字第891號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4年5月 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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