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傳嘉即昇億企業社、吳如華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狀載發票日為101年10月24日,惟狀附
本票發票日為101年10月1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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