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560號
TCDV,103,司票,7560,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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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傳嘉即昇億企業社吳如華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狀載發票日為101年10月24日,惟狀附
  本票發票日為101年10月1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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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