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05號
聲 請 人 李金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公司名稱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
或「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有誤載,
請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確認狀載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明
星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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