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138號
TCDV,103,司票,7138,201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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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38號
聲 請 人 鄭水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誼樫廖誼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1,0
  00元,應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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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