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39號
TCDV,103,司拍,439,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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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鄭林素鐘
相 對 人 賴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賴建廷對聲請 人負債600,000元,已屆102年10月2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等正本及本票影本1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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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振福 │ │ 661 │建│ 60.6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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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24 │振福段661地號 │住家用 │1層: 37.86 │ │ 全部 │
│ │ │ │鐵筋、加強磚造 │2層: 40.69 │ │ │
│ │ ├───────┤共2層 │合計:78.55 │ │ │
│ │ │太平區振福路 │ │ │ │ │
│ │ │245巷10弄5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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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