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14號
TCDV,103,司拍,414,20141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黃敦怡
相 對 人 侯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2月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墊款。
(五)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3年2月28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3年2月28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逾期未還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實行抵押權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 而發生之損害賠償。5.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 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抵押權人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7.訴訟費用。8.代墊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侯福榮,1分之1。 嗣相對人侯福榮於民國102年12月3日以系爭房地作為債務人 侯鳳碧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詎債務人於清償日即民國 103年2月28日,屆期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協議書等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1.當事人間約定於 債務人侯鳳碧債務不履行時,方得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 。2.債務人侯鳳碧已交付普洱茶片作為擔保,且與聲請人間 於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尚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審理在案,為此請本院於前述案件判決確定前,駁回本案之 執行。惟查,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 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 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借貸協議 書等影本為憑,已足以確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存在,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且 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 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所陳上情 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 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 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惠順 │ │0000-0000 │建│2346.88 │10000分之7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0415-│地號:臺中市西 │住家用 │總 面 積:83.55│陽台:10.37│ 全部 │




│ │000 │屯區惠順段0115│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83.55│ │ │
│ │ │-0000 │層數:014層 │ │ │ │
│ │ ├───────┤層次:三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惠│ │ │ │ │
│ │ │文七街100號3樓│ │ │ │ │
│ │ │之2 │ │ │ │ │
├─┴───┴───────┴────────┴───────┴─────┴────┤
│共有部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2,126.4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 │
│共有部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782.6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含停車位編號B1層1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