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何嘉揚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楷庠即何佳得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佳樺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品璇即何易俐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高慶洲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高仁志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高尤敏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雪青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芳野由紀即何雪秋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欣蓉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 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 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 ,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 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林春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何林春花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8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7,1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林春花,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何林春花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9,63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2月16 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民國103年6月16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9,490,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4.13計付之利息 、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3月8日死亡,附表所 示不動產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帳卡、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 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芳野由紀即何雪秋即何林春花之繼承人於民國103年 11月5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何林春花已高齡、不識字、有失 智症,無法瞭解借據內容,該無借款判斷能力,更無向聲請 人借款本金9,630,000元之必要。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 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 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 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 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 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 ,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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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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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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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東區 │旱平 │ │ 296 │建│ 114.78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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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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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旱平段296地號 │ │一層:51.98 │ │ │
│ │ │ │住宅、停車空間、│二層:51.98 │陽台:9.44│ │
│ │1095├───────┤梯間、水塔間、鋼│三層:51.98 │雨遮:3.94│ 全部 │
│ │ │東英六街37號 │筋混凝土造、3層 │合計:174.9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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