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41號
TCDV,103,司拍,341,2014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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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蘇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8日及103年 11月13日二次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相對人繼承系統表。㈡ 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之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9月25日及103年11月 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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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