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羅婉瑜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 幣柒仟柒佰伍拾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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