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262號
TCDV,103,司催,1262,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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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羅婉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
  幣柒仟柒佰伍拾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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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