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聲 請 人 尚品消防器材行法定代理人 游心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狀末清晰之大章。(台端聲請狀上印章模糊不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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