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00號
債 權 人 張福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兆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16條第1項 、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兆豐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 求業經兩造於本院100年度司中調第3004號成立調解在案, 此有本院之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 係對於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