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紀凱倫
法定代理人 紀金塗
債 務 人 紀金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紀凱倫於民國99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時,邀同債
務人紀金塗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
借12,88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即10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月以內者按本
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時
,餘欠12,888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
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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