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099號
TCDV,103,司促,41099,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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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9號
債 權 人 科博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芳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焦琪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3年12月20日」?
  ㈡提出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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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