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850號
TCDV,103,司促,40850,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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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50號
債 權 人 黃志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國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為何?並釋明請求金額
   計算之方式(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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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