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50號
債 權 人 黃志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國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為何?並釋明請求金額
計算之方式(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