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11號
債 權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債 務 人 林郁善即林慶煌
債 務 人 黃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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