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200號
TCDV,103,司促,40200,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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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200號
債 權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務 人 劉金麗
債 務 人 黃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叁萬壹仟玖佰叁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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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