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145號債 權 人 簡廷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福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取得票據權利之證明及清晰之退票理由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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