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
債 權 人 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之名稱是否正確
,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江仁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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