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047號
TCDV,103,司促,40047,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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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
債 權 人 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之名稱是否正確
   ,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江仁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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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