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謝秀瑛即謝譯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讓與公告之新聞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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