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004號債 權 人 彭國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登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登宏身份證字號為何?(狀載身份證字號查 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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