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901號
TCDV,103,司促,38901,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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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1號
債 權 人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1月25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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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