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399號
債 權 人 聯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3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