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698號
TCDV,103,司促,34698,20141215,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98號
債 權 人 陳豐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務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 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