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23號
TCDV,102,訴,2923,2014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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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雅容
      施長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慶珍
      林瓊華
      黃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 3 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 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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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