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
545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34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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