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程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歐世福
楊証棋
楊偉議
王清華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 告 江建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孫偉澤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
178、195號、103年度偵字第23498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程詠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歐世福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楊証棋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楊偉議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王清華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江建賜成年人與少年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共捌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程詠、歐世福 、楊証棋、楊偉議、王清華、江建賜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6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 認罪,其合意內容詳如附表甲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 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 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
│被告 │ 合意內容 │
├───┼───────────────────────┤
│江程詠│被告江程詠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
│ │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
│ │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
│ │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
├───┼───────────────────────┤
│歐世福│被告歐世福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
│ │刑6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
│ │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 │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
├───┼───────────────────────┤
│楊証棋│被告楊証棋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
│ │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
│ │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 │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
├───┼───────────────────────┤
│楊偉議│被告楊偉議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
│ │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
│ │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 │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
├───┼───────────────────────┤
│王清華│被告王清華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
│ │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
│ │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緩刑3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
│ │6至7、9、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
├───┼───────────────────────┤
│江建賜│被告江建賜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罪,願各受有期徒│
│ │刑7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14│
│ │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6至7、9、│
│ │14至17、19、22至32所示之物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