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3年度,355號
TCDM,103,訴緝,355,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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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
3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孫笙愷楊煌正藍智偉間有債權 債務糾紛,多次尋找藍智偉出面處理,然藍智偉避不見面。 因同案被告孫笙愷住在屏東,故委由住在臺中市之同案被告 楊煌正代為找尋藍智偉。嗣同案被告楊煌正於民國100 年10 月26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綽號「 阿龍」之同案被告游宗翰,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 段附 近,欲找尋登記在藍智偉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 車,以找出藍智偉。於同日22時15分許,其等看見有人駕駛 8080-G2 號自小客車,從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7 樓之3 號住處地下停車場駛出,同案被告楊煌正游宗翰即 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楊煌正以自小客 車追撞上開自小客車之後面保險桿,迫使駕駛人藍智宏下車 。藍智宏誤以為發生車禍,即下車查看。同案被告楊煌正游宗翰藍智宏下車後,即把藍智宏強押到其等所駕駛之自 小客車內,在車上確認藍智宏藍智偉之胞弟後,由1 人在 車上看管藍智宏,另1 人下車將8080-G2 號自小客車移到路 邊停放,2 人並拿走藍智宏之包包及手機,並將自小客車之 門鎖鎖上,以控制藍智宏之行動自由及對外連絡之管道。同 案被告楊煌正並連絡住在屏東之同案被告孫笙愷告以已找到 藍智偉之胞弟藍智宏,雙方並約在臺中市大雅交流道見面。 之後,同案被告楊煌正游宗翰搭載遭控制之藍智宏在臺中 市區閒逛,並在車上不斷追問藍智偉之行蹤,並要求藍智宏 想辦法找出藍智偉,否則不讓藍智宏離開。其間,藍智宏曾 嘗試要開啟車門,然因車門已上鎖而無法打開。嗣於翌日即 27日凌晨,同案被告楊煌正游宗翰將自小客車開到臺中市 大雅交流道與同案被告孫笙愷與數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會 合,其等即共同基於妨害藍智宏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同案 被告孫笙愷要求同案被告游宗翰藍智宏下車,改搭乘另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藍智宏坐在後座中間,左右 2 邊則由同案被告游宗翰及另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乘坐以 控制藍智宏,同案被告孫笙愷則坐在副駕駛座。之後,同案 被告楊煌正駕駛其原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與8318-SM 號、另



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小客車共3 部車,一同往南投縣水里方 向行駛。藍智宏遭控制在自小客車內時,同案被告孫笙愷等 人即要求藍智宏要將藍智偉找出來,否則不讓藍智宏離開。 之後同案被告孫笙愷楊煌正游宗翰及其他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將藍智宏帶到水里附近空曠處及某住宅,要求藍智宏藍智偉找出來,因為藍智宏不配合,其中數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即出手毆打藍智宏之頭部(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強迫藍智宏必須將藍智偉找出來,否則不讓藍智宏離開。藍 智宏不得不依其等之指示,不斷撥打電話給藍智偉。嗣藍智 宏連絡到藍智偉後,同案被告孫笙愷等人即要求藍智宏向藍 智偉偽稱8080-G2 號自小客車失竊,必須車主出面報案為由 ,要求藍智偉藍智宏住處見面。藍智偉信以為真,即約定 同日上午8 時許,前往藍智宏住處。同案被告孫笙愷等人見 藍智宏已與藍智偉約好時間,即於同日凌晨5 時許,將藍智 宏載回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住處等藍智偉藍智宏在家裡等 待期間,同案被告孫笙愷楊煌正游宗翰及不詳年籍之成 年男子等人,恐藍智宏通風報信,即分批進入藍智宏住處監 看藍智宏。嗣藍智偉於同日14時許,一進入藍智宏上開住處 時,即遭同案被告孫笙愷等人控制,同案被告孫笙愷、楊煌 正、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分別徒手及持煙灰缸毆打藍智 偉之身體及頭部,致藍智偉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3 公 分、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之後,於同 日16時許,同案被告楊煌正駕駛8080-G2 號自小客車搭載同 案被告孫笙愷李蒼元、其他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將藍 智偉控制在車內,而藍智宏則遭強制搭乘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所駕駛之8313-SM 號自小客車內,並由同案被告游宗翰在 旁看管藍智宏。之後,上開2 部自小客車即往南部高雄、屏 東方向行駛。之後同案被告孫笙愷等人將藍智宏藍智偉載 到屏東市○○路000 號6 樓之1 之公寓內吃飯後,又將藍智 宏、藍智偉押往屏東某間檳榔攤。同案被告孫笙愷等人將藍 智偉帶進檳榔攤內質問,藍智宏則遭要求改坐上8080-G2 號 自小客車內等候,並由同案被告李蒼元游宗翰在車內看管 不准離開。藍智偉被帶進檳榔攤後,又再度遭到毆打。同案 被告孫笙愷為要求藍智偉返還債務,即要求藍智偉拿出玉山 銀行金融卡,並將密碼寫在紙條上後,即將上開物品交給藍 智宏,要求藍智宏去領錢。因藍智宏藍智偉遭控制在檳榔 攤內且遭毆打,故不得不與同案被告李蒼元游宗翰與另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前往某處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 ,自藍智偉之玉山銀行帳戶內提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並回到檳榔攤將現金交給同案被告孫笙愷。約過1 段時間,



同案被告孫笙愷又叫藍智宏再去領錢,同案被告李蒼元、游 宗翰與另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又再度駕車搭載藍智宏前往 某處統一超商內,再提領10萬元,並回到檳榔攤將現金交給 同案被告孫笙愷。因為藍智宏藍智偉遭控制在檳榔攤內, 且在該處人生地不熟,故不敢向統一超商店員求救,不得不 配合孫笙愷之要求提款。嗣於同日凌晨2 時、3 時許,同案 被告孫笙愷等人又將藍智宏藍智偉押回臺中。於同日上午 5 時許,其等回到臺中市大雅交流道時,同案被告孫笙愷要 求同案被告楊煌正李蒼元游宗翰等人在臺中地區先找地 方安置藍智宏藍智偉,俾利當日中午共同前往藍智宏、藍 智偉位在桃園縣中壢市住處,並找藍智偉之父親藍志忠出面 辦理貸款,以返還藍智偉所欠債務。同案被告楊煌正並將上 開情事交辦給同案被告李蒼元游宗翰。之後,同案被告孫 笙愷、楊煌正即先行離開。同案被告李蒼元游宗翰為繼續 控制藍智宏藍智偉行動,即駕駛8080-G2 號自小客車搭載 藍智偉藍智宏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 「臺中之星」汽車旅館休息,等待中午與藍智宏藍智偉共 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找藍智宏藍智偉之父親藍志忠出面辦 理貸款。同案被告李蒼元游宗翰為控制藍智宏藍智偉行 動,僅訂1 間房間,而與藍智宏藍智偉同處1 室,俾利在 旁監管藍智宏藍智偉。嗣於同日中午12時許,同案被告游 宗翰與被告陳建宏聯絡,要求被告陳建宏過來支援。被告陳 建宏抵達汽車旅館,亦萌生共同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同案 被告楊煌正亦隨後抵達「臺中之星」汽車旅館。之後由同案 被告楊煌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與綽號「阿良 」成年男子搭載藍智偉,並由同案被告游宗翰駕駛8080-G2 號自小客車,搭載同案被告李蒼元、被告陳建宏,並由被告 陳建宏坐在後座左後方以看管坐在右後方之藍智宏,2 輛車 一起前往藍智宏藍智偉位在桃園縣中壢市○○○村○○○ 街000 號9 樓住處,找其等之父親藍志忠出面辦理貸款,以 返還藍智偉所欠債務。上開人等抵達桃園縣中壢市藍智宏藍智偉之住處時,因藍志忠不在,同案被告楊煌正遂要求藍 智偉交出玉山銀行提摺及印章,並交給藍智宏,要求藍智宏 將帳戶內之所有錢領出來。之後,即由同案被告游宗翰搭載 同案被告李蒼元、被告陳建宏藍智宏前往桃園縣中壢市○ ○路000 號玉山銀行要求藍智宏進入領錢。藍智宏進入玉山 銀行領錢時,同案被告李蒼元游宗翰、被告陳建宏則在外 面等候。藍智宏見同案被告李蒼元等人未尾隨進入銀行,即 趁機請銀行櫃檯小姐代為撥打電話報警,並與姐姐藍雅惠聯 絡,告以藍智偉遭人強押在住處。嗣為警於100 年10月28日



16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與榮安一街口,查獲同 案被告楊煌正游宗翰李蒼元、被告陳建宏等人而查獲本 件。藍智宏藍智偉分別遭妨害自由約42小時、26小時。因 認被告陳建宏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建宏已於103 年11月14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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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