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3年度,299號
TCDM,103,訴緝,299,2014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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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㈢點關於「合計提領49萬9000元」,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三)點關於「合計提領49萬9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合計提領42萬9千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㈢點關於「合計 提領49萬9000元」之記載,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三)點關於 「合計提領49萬9000元」之記載,係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22 之金額為總計,惟該附表編號1至編號22之金額合計為42萬9 千元,上開金額顯係單純誤載,而均應更正為「合計提領42 萬9千元」,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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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