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景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具 保 人 曾祥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3年度偵字第14248、14251、15541、15542、176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祥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曾祥鈞因被告顏景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協同被 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 拘提及囑託拘提,亦均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1紙、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 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4紙、本院刑事報到 單、準備程序筆錄各2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3年11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紙、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9日彰檢文通103助389字第50440 號函1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27、26頁反面、55-56 、85-86、72、90、73、91、67、76、109、104、107、158 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59頁) ,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