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明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6902號、103執聲字第406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湯明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明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 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 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 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 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應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 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
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 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再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15號、第29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60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 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 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 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受刑人湯明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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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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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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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共7罪) │(共3罪) │(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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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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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12日、 │101年9月12日、 │101年9月20日、 │
│ │101年9月13日、 │101年9月18日、 │101年9月23日 │
│ │101年9月14日、 │101年9月21日 │ │
│ │101年9月15日、 │ │ │
│ │101年9月17日、 │ │ │
│ │101年9月19日、 │ │ │
│ │101年9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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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245號、第 │字第23245號、第 │字第23245號、第 │
│ │25606、第25902號 │25606、第25902號 │25606、第259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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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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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15 │101年度訴字第2715 │101年度訴字第2715 │
│事實審│ │號、第2961號 │號、第2961號 │號、第2961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1月28日 │102年1月28日 │102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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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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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15 │101年度訴字第2715 │101年度訴字第2715 │
│判 決│ │號、第2961號 │號、第2961號 │號、第29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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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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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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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852號 │字第4852號 │字第48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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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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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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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共2罪) │ │(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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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徒刑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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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7日、 │101年7月10日 │101年7月12日、 │
│ │101年9月14日 │ │101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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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245號、第 │字第3125號 │字第3125號 │
│ │25606、第2590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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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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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15 │102年度訴字第605號│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事實審│ │號、第296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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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月28日 │102年5月30日 │10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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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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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15 │102年度訴字第605號│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判 決│ │號、第2961號 │ │ │
│ ├────┼─────────┼─────────┼─────────┤
│ │確定日期│102年4月22日 │102年6月17日 │102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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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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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852號 │字第6902號 │字第69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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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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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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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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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5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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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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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1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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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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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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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 │
│判 決│ │ │ │ │
│ ├────┼─────────┼─────────┼─────────┤
│ │確定日期│102年6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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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 │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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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
│ │字第690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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