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101號
TCDM,103,聲,5101,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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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01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蔡英美
      蔡富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103 年度執字第17556 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㈠、㈡。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 明異議,但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 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 利益者而言。是受刑人茍非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 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者,即不得為執行異議之聲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662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 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 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 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 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1102號、99年度臺抗字第212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富源蔡英美所犯上開偽造文書案件,受刑 人蔡富源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 元折算1 日,業經受刑人蔡富源於103 年12月1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受刑人蔡英美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減 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亦經受刑人蔡英美於103 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0 48號判決、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66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執行筆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附 卷可按,是本件聲明異議程序已無救濟實益,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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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