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臧敏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肆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上午 10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查獲被告臧敏翔 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驗餘淨重0.44 87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402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為不起訴處 分。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0.4487公克),經送鑑驗結 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份,此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03 年5 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 卷可佐(見偵卷第109 頁),足見該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當屬違禁物無疑, 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之大麻包裝袋1 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包含在上開毒品, 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